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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22执90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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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22执904号
  • 案件名称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蓝田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刘某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22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与刘某某、李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充分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具体执行过程如下:一、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向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一直未实际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二、本院分别于6月8日、7月23日、8月21日三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和“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保险、证劵、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所有的银行账户,并划拨被执行人刘某某在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66.26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蓝田县的存款2.94元、在财付通账户的存款1161.85元,共计1231.05元。划拨被执行人李顺民在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860.83元,在中国农业银行的存款181.18元,共计1042.01元。总计2273.06元。三、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至被执行人户籍地进行调查。两被执行人系夫妻关系,李某某在外务工,刘某某在家照顾患病老人,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四、本院通过协助机关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蓝田县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并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李某某所有的位于蓝田县汤峪镇住宅一套,但因该不动产系被执行人宅基地上建设的农村自建房,也系被执行人唯一住房,暂无法处置。五、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将被执行人刘某某、李某某纳入限制消费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分别通过电话、谈话等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七、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对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进行了约谈,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陕西蓝田农村商业银行申请标的为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和案件受理费5123.5元。已经受偿2273.06元。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义务继续履行剩余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跃波审判员  闫导利审判员  潘西社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何 珂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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