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唐锡向、马建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83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836号
  • 案件名称

    唐锡向、马建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唐锡向;马建刚;马健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唐锡向,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马建刚,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马健,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关于唐锡向与马建刚、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建刚、马健未履行给付义务。唐锡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两年内随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2836号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龙正南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