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锡向、马建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2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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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2836号案件名称
唐锡向、马建刚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唐锡向;马建刚;马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2836号申请执行人:唐锡向,男,汉族,1966年7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马建刚,男,汉族,1968年9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被执行人:马健,男,汉族,1974年8月18日出生,住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关于唐锡向与马建刚、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30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建刚、马健未履行给付义务。唐锡向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300000元及相应利息。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分期履行的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撤回执行后两年内随时可再次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执2836号的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春琼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龙正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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