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6民终424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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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6民终4243号案件名称
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06民终42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七坝路边(东郊办事处联盟居委会)。法定代表人:刘福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东,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华严北里51号楼。法定代表人:常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大凌,北京市首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富钰,男,1980年9月7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昌平区,该公司法务。上诉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住总第一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2020)冀0623民初47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安徽省铜陵市华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4033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志强审判员 杨玉龙审判员 万丙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何 军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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