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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燕燕、杨自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5执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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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5执636号
  • 案件名称

    彭燕燕、杨自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勉县
  • 案件类型

    其他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彭燕燕;杨自凤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5执636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男,生于1986年5月5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605055613被执行人:彭某,女,生于1992年8月20日,汉族,住勉县,公民身份号码:61232XXXX208203422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725民初81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杨某与彭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认:彭某应于判决生效后3日内支付杨某赔偿款166533.6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810元。逾期,彭某未履行义务。杨某于2021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执行中,彭某仅履行3000元。2021年9月24日,彭某向本院递交了书面保证书,承诺自同年10月开始,每月给付杨某赔偿款3000元,每季度给付一次。该保证书经申请执行人杨某确认并签注了“同意彭某以上还款计划”的意见。双方的行为应视为达成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执行协议,履行期限较长,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案件处理的相关规定,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725执636号案件的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申请执行费2398元,收取50元由被执行人彭某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封    涛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黄    静  1 / 2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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