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西安奔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2021)陕0525执2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25执271号案件名称
王鹏、西安奔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澄城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王鹏;西安奔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王向荣;王鹏;王向荣;西安奔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毕金学;毕金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525执271号申请执行人:毕某某、男、汉族、1972年6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澄城县XX镇XX组。被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82年11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蒲城县XX村XX组。被执行人:王向荣、男、汉族、1995年5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住蒲城县XX村XX组。被执行人:西安奔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鹏、系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毕某某与被执行人王鹏、王向荣、西安奔鹏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本案标的249000元。执行过程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约谈,告知其被执行人现在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需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21)陕0525执27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刘 博审 判 员 赵 智 斌 审 判 员 王 海 杰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 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108号 下一篇 姜海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9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