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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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108号案件名称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湘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赵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108号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17064485X。法定代表人:包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文,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赵霞,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为1183.5元,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蒯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肖 思书 记 员 陈肖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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