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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24民初21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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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24民初2108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文、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湘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文;赵霞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24民初2108号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湘阴县文星镇江东路2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24617064485X。法定代表人:包洪,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斌,男,汉族,1987年10月10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黄文,男,汉族,1970年10月11日出生,住湖南省湘阴县。被告:赵霞,女,汉族,1972年5月19日出生,住湖北省嘉鱼县。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文、赵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67元(由原告预交),减半收取为1183.5元,原告湖南湘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审 判 员 蒯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陈  肖  思书 记 员 陈肖思(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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