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义、蒋德琼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02执18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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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02执1870号案件名称
任义、蒋德琼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任义;蒋德琼;楚大平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02执1870号申请执行人:任义,男,汉族,1965年11月27日生,住泸州市。申请执行人:蒋德琼,女,汉族,1968年12月30日生,住泸州市。被执行人:楚大平,男,汉族,1965年11月3日生,住泸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9)川0502民初450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楚大平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31190.00元及利息。二、采取以上措施后,仍不能清偿债务的,则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 泸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朱丽桦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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