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小瑛与富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5民初2672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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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5民初26727号之一案件名称
富小瑛与富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富小瑛;富容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5民初26727号之一原告:富小瑛,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浩彦,上海市沪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富容,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素英。原告富小瑛与被告富容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小瑛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50元,保全费人民币1,0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2,17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黄鼎锋审判员 励希彦审判员 江 媛书记员 王佳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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