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永峰、张永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1179号结案通知书(2021)陕0117执1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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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1179号案件名称
张永峰、张永峰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1179号结案通知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永峰;张永峰;李辉;李辉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结案通知书 (2021)陕0117执1179号 李辉、张永峰: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张永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3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永峰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辉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1003070.56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永峰银行存款20505元予以扣划,该案款20505元已兑付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本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117执1179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6日结案。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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