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传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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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64号案件名称
吴传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吴传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64号原告:吴传明,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瑛,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法定代表人:郭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吴传明诉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明撤回对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传明负担。审 判 员 陈 至 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刘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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