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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传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04民初33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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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04民初3364号
  • 案件名称

    吴传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吴传明;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04民初3364号原告:吴传明,男,1987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伍瑛,湖南湘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81号15楼21号。法定代表人:郭轩,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系被告公司员工。原告吴传明诉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传明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传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传明撤回对被告东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吴传明负担。审 判 员  陈  至  求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兼书记员刘美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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