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11民初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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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11民初2344号案件名称
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张某某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营口市老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11民初2344号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负责人:谷某某,系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男,汉族,现住营口市老边区。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于诉讼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在诉讼中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己方诉权所作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某某某有限公司营口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天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长清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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