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5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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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322民初6532号案件名称
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桐梓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正荣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322民初6532号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桐梓县娄山关街道。法定代表人:詹健,公司总经理助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2MA6DT61C95。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本明,男,汉族,1964年出生,重庆市潼南县人,住潼南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梁正荣,男,汉族,1954年出生,贵州省桐梓县人,住桐梓县。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冉贤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璐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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