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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容、杨玉满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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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81号
  • 案件名称

    杨春容、杨玉满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杨春容;杨玉满;杨秀春;杨永新
  • 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81号原告:杨春容,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原告:杨玉满,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舞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春,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杨永新,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原告杨春容、杨玉满与被告杨秀春、杨永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杨春容、杨玉满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容、杨玉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容、杨玉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春容、杨玉满负担。审 判 员  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罗勇代理书记员  杨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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