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容、杨玉满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227民初108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1227民初1081号案件名称
杨春容、杨玉满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当事人
杨春容;杨玉满;杨秀春;杨永新案件缘由
排除妨害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晃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227民初1081号原告:杨春容,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原告:杨玉满,女,1974年12月21日出生。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易海,湖南舞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秀春,女,1963年3月12日出生。被告:杨永新,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原告杨春容、杨玉满与被告杨秀春、杨永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杨春容、杨玉满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春容、杨玉满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春容、杨玉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杨春容、杨玉满负担。审 判 员 张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法官 助理 罗勇代理书记员 杨懿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和国、康利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1302民初5603号 下一篇 遵义市桐梓鼎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正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322民初653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