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262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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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2628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临沭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刘官成;陈娜;刘金昌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262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临西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北园路与琅琊王路交汇处创业大厦。法定代表人:张立军。被执行人:刘官成,男,198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被执行人:陈娜,女,198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被执行人:刘金昌,男,1987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沭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鲁临沂兰山证执字第980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执行证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有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刘官成名下位于临沂市高新区(鲁(2019)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9号)的房产一处;查封被执行人刘金昌、陈娜共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鲁(2019)临沂市不动产权第0××5号)的房产一处。二、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2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鹏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朱 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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