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隆和书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宝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2021)川01民特5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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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1民特592号案件名称
四川隆和书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宝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四川隆和书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魏宝强案件缘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川01民特592号申请人:四川隆和书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仙桥东路15号3幢116号。法定代表人:魏冬。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泽龙,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佘小婷,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魏宝强,男,1988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中江县。申请人四川隆和书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书香公司)与被申请人魏宝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书香公司称,请求撤销成都市成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成华区仲裁委)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00492号仲裁裁决。事实和理由:该裁决书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首先,该裁决书认定书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赔偿金错误,该裁决书仅凭案外人杨梅(书香公司营销总监,并非为书香公司负责人事的主管人员)在与魏宝强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一句话就认定书香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书香公司未向魏宝强发出过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劳动关系的解除系魏宝强自行离职导致;其次,该裁决书认定魏宝强的月工资为5000元、书香公司应当向魏宝强支付加班工资4000元错误;再次,该裁决书对魏宝强应取得的佣金计算错误;最后,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魏宝强应当向书香公司返还的款项不仅是裁定书认定的2021年2月—4月的个人社保部分,还应当包括公积金支付及单位缴纳的社保部分。被申请人魏宝强辩称,认可仲裁裁决结果,但不予认可书香公司提出的撤销申请,请求法院予以驳回。书香公司作为与社会公众接触的企业没有应有的社会责任心,并且给员工施压,开除员工的行为恶劣,在员工离职后给员工的精神、名誉造成损失。经审查查明:成华区仲裁委于2021年5月27日作出的成华劳人仲委裁字(2021)第00492号仲裁裁决,裁决:书香公司向魏宝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9600元、2020年11月15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的佣金提成差额14864.24元、2020年11月15至2021年1月20日期间的加班工资4000元,共计28464.24元,扣除书香公司为魏宝强垫付的2021年2月至4月社会保险个人部分1011.33元,书香公司实际支付魏宝强27452.91元。本院经审查认为,书香公司以仲裁裁决认定书香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应向魏宝强支付赔偿金系错误认定,魏宝强月工资、加班工资及佣金计算错误,魏宝强应当向书香公司返还款项认定错误为由提起撤销仲裁裁决,其实质系认为成华区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该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规定的应予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因此,书香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四川隆和书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四川隆和书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进 梅审 判 员 崔 俊 安审 判 员 罗 健 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洪云书记员李宛泽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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