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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与刘云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102执191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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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102执191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与刘云丰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日照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4 0:00:00
  • 当事人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刘云丰
  • 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102执19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刘云丰。申请执行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云丰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102民初18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保险赔偿金120000元、诉讼费2700元,公告费26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正执行过程中,依次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2.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仅有极小数额存款;3.通过日照市车辆管理所公安车辆管理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一台,已被他案查封,本案已无残余价值;4.通过日照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信息;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上述案件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等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不申请悬赏执行。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其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及处置结果,且其知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表示不能再行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向东审 判 员 法乐红审 判 员 杨永彬二〇二一年九月四日法官助理 柏发斌书 记 员 魏兰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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