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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世全、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2执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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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22执449号
  • 案件名称

    徐世全、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延川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徐世全;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2执449号申请执行人:徐世全,男,1995年9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城口县人,现住重庆市城口县东安镇朝阳村1组66号。被执行人: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金安大道上段246号。法定代表人:徐毅,系该公司经理。徐世全申请执行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川县人民法院(2020)陕0622民初134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世全于2021年5月25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执行人支付工程款185725元执行费,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登记、工商、股权登记等情况进行了“四查”,经查被执行人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均未实际履行;3.本院于2021年9月22日经广安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于2021年9月6经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广福街道周家巷社区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5.本院于2021年9月26日将被执行人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徐世全,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四川梁东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徐世全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春明审判员  闫耀辉审判员  张慧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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