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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广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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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473号
  • 案件名称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广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广新;李树盛;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473号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红桥区咸阳路2号-4102号。法定代表人:王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新,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浩,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树盛,男,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东88号。法定代表人:耿玉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洁,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刘广新及第三人李树盛、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告认为涉嫌刑事,要求自行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半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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