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广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津0104民初11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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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民初11473号案件名称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广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刘广新;李树盛;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津0104民初11473号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红桥区咸阳路2号-4102号。法定代表人:王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华,天津金宜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广新,男,195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培,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宗浩,北京德和衡(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李树盛,男,1971年6月2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第三人: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宜兴埠镇津围公路东88号。法定代表人:耿玉宏,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颖洁,女,该公司员工。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被告刘广新及第三人李树盛、天津市万达宏顺投资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以原告认为涉嫌刑事,要求自行报案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半费)25元,由原告天津市开元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审判员 谢莉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嘉欣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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