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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顺林、薛付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181执2339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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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181执2339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马顺林、薛付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天长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马顺林;薛付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181执2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顺林,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薛付山,男,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顺林与被执行人薛付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薛付山银行账户存款6075元的冻结。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彭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尤海燕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且对该财产又无法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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