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0329执异1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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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执异126号案件名称
赵明明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赵明明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29执异126号提出异议人(案外人):赵明明,男,1987年3月25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103291987××××××××,住伊川县鸦岭乡柿树洼村六组。委托代理人:刘跃辉,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2021年9月9日,本院收到赵明明执行异议申请书,请求确认本院对伊川县天翔小区三单元3楼301号房产(以下简称案涉房产)查封拍卖的执行行为存在错误,并中止对案涉房产的执行。赵明明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案涉房产不是被执行人赵留柱的财产,不应成为被执行财产;异议人已经实际入住,依法享有居住权,法院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拍卖侵犯了其合法财产权益。赵明明提交的材料显示,其在2021年4月份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要求解除对案涉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经审查后于2021年4月30日作出(2021)豫0329执异70号裁定,驳回异议人赵明明的异议请求。后赵明明对裁定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本院经审理后于2021年7月22日作出(2021)豫0329民初2162号判决,驳回了赵明明的诉讼请求,赵明明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上诉,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明明本次提出的异议申请目的仍是排除对案涉房产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撤回异议或者被裁定驳回异议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次赵明明再次就同一执行标的即案涉房产提出排除执行的异议申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裁定不予受理。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受理赵明明的执行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新阁人民陪审员 张婵欣人民陪审员 郭智勇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法官 助理 司磊磊书 记 员 史冬阳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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