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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斌、陈伟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621执1309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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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621执130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惠斌、陈伟伟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濉溪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惠斌;陈伟伟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621执130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惠斌,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执行人:陈伟伟,男,1982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皖0621民初51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6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向本院交纳执行费296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667.72元,扣除被执行人应当承担的执行费296元及诉讼费230元,剩余3141.72元将通过一案一账户汇入申请人指定银行账户。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且适宜处置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陈伟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并作出拘留15日、罚款1000元的决定。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惠斌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民审判员 仝传伟审判员 梁红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洪倩倩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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