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孙某、肖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42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424号
  • 案件名称

    孙某、肖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孙某;肖某;赵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424号原告:孙某,女,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任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赵某,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孙某与被告肖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与肖某、赵某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鑫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婷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