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肖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82民初24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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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82民初2424号案件名称
孙某、肖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大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孙某;肖某;赵某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882民初2424号原告:孙某,女,1973年9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任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某,男,1973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被告:赵某,女,1975年1月14日生,汉族,住吉林省大安市。原告孙某与被告肖某、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孙某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孙某与肖某、赵某已自行和解,现原告孙某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孙某负担。审判员 王鑫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晓婷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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