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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彪、王有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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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580号
  • 案件名称

    任彪、王有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旬阳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任彪;王有川
  • 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有川,男,汉族,1729年1月2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19。被执行人:任彪,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06270731。本院在办理王有川与任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有川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任彪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近几年一直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明。现被执行人任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有川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5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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