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彪、王有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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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580号案件名称
任彪、王有川劳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任彪;王有川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王有川,男,汉族,1729年1月2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0019。被执行人:任彪,男,汉族,1986年6月27日生,住陕西省旬阳县,公民身份号码:61242XXXX606270731。本院在办理王有川与任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旬阳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20日作出的(2020)陕0928民初24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任彪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有川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5000.00元。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启动了网络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任彪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其有足额存款及房产、车辆、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本次执行中已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采取了冻结措施,通过传统查控,亦未发现被执行人任彪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近几年一直在外打工,具体地址不明。现被执行人任彪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消费,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与申请执行人王有川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本院依职权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执行措施,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案件继续执行的条件暂不具备。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8执58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白 建 刚审 判 员 高 爱 辉审 判 员 马 志 国二0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波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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