木阿勇、官建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7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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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753号之一案件名称
木阿勇、官建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木阿勇;官建嘉;谭超群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木阿勇,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木宅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身份证号码:3303251973********。被执行人官建嘉,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潢溪镇塔洲村古城官家**身份证号码:3606221993********。被执行人谭超群,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铜马村****,现住,现住江西省余江县潢溪镇塔洲村古城官家**证号码:50010119941012728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阿勇与被执行人官建嘉、谭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金花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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