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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阿勇、官建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203执753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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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203执753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木阿勇、官建嘉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木阿勇;官建嘉;谭超群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203执75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木阿勇,男,1973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仙岩镇木宅巷**,现住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九天国际****。身份证号码:3303251973********。被执行人官建嘉,男,1993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余江县潢溪镇塔洲村古城官家**身份证号码:3606221993********。被执行人谭超群,女,1994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万州区新田镇铜马村****,现住,现住江西省余江县潢溪镇塔洲村古城官家**证号码:50010119941012728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木阿勇与被执行人官建嘉、谭超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金花表示当事人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需长期履行,因此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203执75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刘 寿审判员 周 君审判员 张陆安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执行员 曾 盛书记员 阳孟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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