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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保定、王瑞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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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67号
  • 案件名称

    刘保定、王瑞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刘保定;王瑞星
  • 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67号原告:刘保定,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第X组人,农民。被告:王瑞星,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原告刘保定与被告王瑞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猛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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