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保定、王瑞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830民初2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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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830民初2467号案件名称
刘保定、王瑞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芮城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刘保定;王瑞星案件缘由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芮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830民初2467号原告:刘保定,男,1962年9月17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X第X组人,农民。被告:王瑞星,男,1979年11月9日生,汉族,芮城县XX镇XX村第X组人,农民。原告刘保定与被告王瑞星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安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薛猛蛟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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