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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宁04民终104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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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4民终1045号
  •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保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固原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
  • 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宁04民终10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文化街2l号。        负责人:马彦平,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瑞娇,宁夏辅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西关北路。        法定代表人:牛正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住所地:宁夏固原市原州区兴学路。        负责人:牛正祥,该饭店总经理。        以上二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男,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2021)宁0402民初4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本院经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向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支付保险金14660元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负担。事实与理由: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系案涉倒塌围墙的使用者及管理者,其未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造成在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处投保的宁DF2020号车辆受损,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已向被保险人赔偿了维修、更换零件的费用。其作为保险人有权请求侵权人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进行赔偿。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系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民事责任应由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承担。        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辩称,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并非是涉案倒塌围墙的所有权人。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是涉案围墙的所有权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一审诉讼请求:1.判令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向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支付保险金14660元;2.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费用由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l9年5月6日,刘继生为其所有的宁DF2020号车辆在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保险期间自20l9年5月7日至2020年5月6日。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所有的空地东边为彭堡中学家属院,紧贴彭堡中学家属院住宅楼的西边砌有大约2米高的砖墙,将该家属院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所有的空地相对隔离。20l9年5月18日19时许,刘继生将其所有的宁DF2020号车辆头朝西停放在彭堡中学家属院巷道内的该围墙下,发生围墙倒塌事故,造致宁DF2020号车辆损坏。事故发生后,宁DF2020号车辆维修花费l4660元。被保险人刘继生依据保单要求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赔偿,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于20l9年7月4日向其支付了14660元保险金。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是否应当赔偿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保险金14660元,首先应当明确保险人是否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其次应当明确对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围墙”负有管理义务的主体是不是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庭审中,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出具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已经向被保险人支付了保险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其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认为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是“围墙”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其应当承担因围墙倒塌造成被保险人车辆损坏的赔偿责任,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予以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应当提供证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是案涉围墙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的证据,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对案涉围墙负有上述义务,不能确定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坏的原因系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所有、使用和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即“围墙”倒塌造成,故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请求判令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向原告支付保险金14660元的理由证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驳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6元,减半收取计83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负担。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案外人刘继生所有的宁DF2020号车辆因围墙倒塌造成受损,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刘继生履行了赔偿保险金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有权向侵权人进行追偿。关于本案的侵权人的认定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一审审理中,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图,欲证明所倒塌的围墙位于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所使用的土地范围内,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为倒塌围墙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也即为侵权人,主张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对其主张事实予以否认。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再未提供其他证据印证其主张的事实成立,根据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倒塌围墙的所有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不承担赔偿责任。因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正祥饭店系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其分公司不承担责任,宁夏正祥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也不承担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人保财险原州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66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固原市原州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王伟审判员    柴鹏鹏审判员    刘秀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海峰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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