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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宋洵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81执4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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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执499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宋洵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宋洵
  • 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81执499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被执行人宋洵。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宋洵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湘0181民初21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到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洵银行存款26069.15元(利息及延迟履行金未计算在内)或者查封、扣押、提取、冻结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新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孙 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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