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高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26民初19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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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26民初1948号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高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祁东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李高级案件缘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26民初1948号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160号15、16、17、27、28楼。负责人:石合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小成,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恩,广东法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高级,男,195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东县。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与被告李高级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44元,减半收取计172元,由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凌永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胡 超书 记 员 龙青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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