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691民初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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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691民初1193号案件名称
付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付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691民初1193号原告:付强,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滨州市黄河五路渤海十九路民政大厦。负责人:韩立霞。原告付强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受理。因原告付强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明确表示不再交纳诉讼费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付强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莹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刘畅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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