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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23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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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522民初2355号
  • 案件名称

    张军、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海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海原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军;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海原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522民初2355号原告:张军,男,生于1976年10月3日,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夏西吉县人,住西吉县。联系电话:158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飞,宁夏新菜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京西路277号B座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89736110Q。        法定代表人:谢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红卫,江西事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李晓辉,男,生于1983年5月9日,回族,农民,大专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81X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龙,宁夏天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范荣,女,生于1973年9月28日,汉族,农民,大专文化,宁夏海原县人,住海原县。联系电话:138XXXXXXXX。        原告张军诉被告江西中鑫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晓辉、范荣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元,由原告张军负担。        审判员    马春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晓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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