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802执145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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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802执1450号之一案件名称
买海军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焦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买海军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802执1450号之一被执行人:买海军,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住焦作市解放区。关于买海军罚金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于2021年5月22日向买海军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由于买海军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依法将买海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限制高消费。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21日、2021年6月17日、2021年7月5日、2021年7月26日、2021年8月11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买海军名下的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焦作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房产。本院向焦作中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丰收路支行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理财产品。本院向幸福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投保记录。本院向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未发现有效保单。本院向焦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查通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住房公积金。截至2021年9月8日,执行标的为21200元,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现本案已立案超过三个月,被执行人买海军名下确无足额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程志猛审判员 周荣应审判员 杜春晖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许帅坤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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