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慧荣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21)京74民辖终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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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74民辖终80号案件名称
宫慧荣与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管辖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管辖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宫慧荣;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金融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74民辖终8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宫慧荣,女,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大街79号泰达MSD-C区C1座26-27层。法定代表人:OndrejFrydrych,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梦妮,女,该公司职员。上诉人宫慧荣因与被上诉人捷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信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互联网法院(2021)京0491民初234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了本案。宫慧荣上诉请求,撤销一审管辖权异议之民事裁定,本案由一审法院继续审理或者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或者移送天津自贸区法院审理。其主要上诉理由:本案应以借贷事实发生地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为原则,确定管辖法院。捷信公司于一审提出管辖权异议系拖延审限。综上,判为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首先,关于约定管辖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协议管辖的人民法院应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否则协议约定管辖条款无效。本案中,虽然双方合同中约定若发生争议由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管辖,但并无证据证明约定的合同签订地即“济南市市中区万达商业广场A座1105室”与本案有实际联系。因此,该约定管辖条款无效。其次,关于本案的管辖问题。在约定的管辖条款无效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合同纠纷的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即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第十八条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争议标的是指原告诉讼请求指向的合同义务内容。本案中,双方并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宫慧荣提起本案诉讼系要求捷信公司返还多支付的利息,该诉讼请求指向的是宫慧荣所负的还本付息的合同义务,故出借方捷信公司作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捷信公司的住所地位于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一审法院将本案移送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宫慧荣关于应以借贷事实发生地和有利于矛盾纠纷的化解为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法院案件受理费七十元,由宫慧荣负担(于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员 江锦莲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张晓伟书 记 员 张樱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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