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朱海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804民初54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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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804民初5484号案件名称
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朱海先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淮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朱海先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804民初5484号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长江西路(长安村)原石油公司仓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804MA1NP7A92Y。经营者:王同胜,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被申请人:朱海先,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与被申请人朱海先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朱海先的财产予以保全,限额115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朱海先的银行存款,限额11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案件申请费1095元,由淮安市淮阴区袁集盛达建材厂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振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君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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