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张殿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564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564号
  • 案件名称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张殿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凤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9 0:00:00
  • 当事人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张殿杰;金忠;朱天鹏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564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住所地:凤城市青城子中心路255号。负责人:李大力,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张殿杰,男,1969年04月10日出生,满族,住。被执行人:金忠,男,1968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住。被执行人:朱天鹏,男,1970年06月17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关于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申请执行张殿杰、金忠、朱天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凤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凤民初字第013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殿杰、金忠、朱天鹏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城子支行于2021年7月6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张殿杰、金忠、朱天鹏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银行账户已被冻结,本院已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此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德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 爽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