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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有限公司、阜阳**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402执15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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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402执1550号
  • 案件名称

    邯郸**有限公司、阜阳**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邯郸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5 0:00:00
  • 当事人

    邯郸**有限公司;阜阳**有限公司;董**;朱**;彭**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402执1550号申请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号。法定代表人:郑**,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鸡泽县***。法定代表人:董**,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阜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彭**,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董**,男,196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朱**,男,196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颍上县。被执行人:彭**,男,194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被执行人:彭**,女,1978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阜阳**有限公司、董**、朱**、彭**、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阜阳**有限公司、董**、朱**、彭**、彭**未履行本院(2018)冀0402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邯郸**有限公司、阜阳**有限公司、董**、朱**、彭**、彭**银行存款10595505.1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续行查封、冻结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范庆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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