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丙利、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孔家社区朱家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鲁1425民初37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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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25民初3741号案件名称
朱丙利、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孔家社区朱家村民委员会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齐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朱丙利;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孔家社区朱家村民委员会;朱金岭;朱克国;高林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1425民初3741号原告:朱丙利,男,1957年8月8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孔家社区朱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齐河县表白寺镇朱家村。法定代表人:朱金岭,村主任。被告:朱金岭,男,1976年4月28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朱克国,男,1990年1月18日生,汉族,住齐河县。被告:高林,女,1991年1月29日生,汉族,住齐河县。原告朱丙利与被告山东省德州市齐河县表白寺镇孔家社区朱家村民委员会、朱金岭、朱克国、高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朱丙利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朱金岭、朱克国、高林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丙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丙利撤回对被告朱金岭、朱克国、高林的起诉。审 判 员 张春青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朱娜娜书 记 员 陶珊珊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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