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风臣、刘民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44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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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4民终4495号案件名称
李风臣、刘民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王晓贺案件缘由
合伙协议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4民终449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风臣,男,1975年6月26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民永,男,1975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上诉人(原审原告):李俊海,男,1973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震,河北神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晓贺,男,1985年1月24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魏县。上诉人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因与被上诉人王晓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上诉人依法向三上诉人退还服务费105000元。(不服部分为78750元);3、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合伙关系,共同开设魏县情缘婚介中心,主要从事婚姻中介服务。合伙经营期间,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20日带领曹江峰去越南相亲,并于2019年10月15日相亲成功。当时,曹江峰向婚介中心交纳的105000元服务费全部被被上诉人自行取走,被上诉人还向曹江峰明确承诺“若在两年内因为女方因素导致婚姻失败,愿退掉所有服务费用”。2019年10月27日,被上诉人退伙。由于跨国相亲风险较大,为了避免被上诉人退伙后,曹江峰因女方因素导致婚姻失败后再找婚介中心和三上诉人的麻烦,为此四人专门就此事签订退伙协议。协议明确约定“在两年内两人有任何问题,由乙方(即王晓贺)承担,男孩的问题,一切事不负责。”此后不久,越南女方擅自从曹江峰家出走,失去音讯。之后,曹江峰果然多次上门要求仍在婚介中心经营的三上诉人退还服务费。三上诉人被迫退还105000元服务费后,经多次向被上诉人追偿未果,才导致本案诉讼。三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就曹江峰相亲之事专门作出的约定合法有效,内容清楚明确,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明显就是对曹江峰债务的具体约定。而一审法院径行认定“并非对合伙债务的约定,且约定内容不明确”显然是对该约定的错误理解。王晓贺答辩称,协议是我签的,中间我和三上诉人协商,让曹江峰去协调此事,但是曹江峰没有去,且钱不在我这里。我只承担四分之一责任。李风臣、李俊海、刘民永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风臣、李俊海、刘民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三原告退还服务费105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6月6日三原告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与被告王晓贺签订了魏县万**情缘婚介中心股东协议书,双方达成合伙协议,约定股东以现金方式各出资一万元,盈余分配四人平分,债务承担各股东共同偿还债务。魏县情缘婚介中心于2019年5月20日登记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李风臣,经营范围为婚姻中介、咨询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19年10月27日三原告作为甲方与被告作为乙方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在2019.8.20日带回隆六上村曹江锋台头乔小庄村王红杰两人去越南相亲,在2019.10.15号回国,相亲结婚成功,在两年内两人有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此协议受法律责任双方签字生效乙方在2019.10.27日离职公司注2020年10月1号退王晓贺股金陆仟伍佰元(6500元)”。后曹江峰以越南妻子离家联系不到为由,要求三原告退还婚姻介绍服务费。2021年1月18日三原告向曹江峰退还105000元,曹江峰出具了收款条。一审法院认为,三原告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与被告王晓贺系合伙关系,双方约定了合伙利润平分,合伙债务共同承担。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约定“两年内两人有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男孩的问题,一切事不负责”,本院认为该协议并非对合伙债务的约定,且约定内容不明确,被告应当按照三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合伙协议承担合伙债务。三原告向曹江峰退还服务费105000元,该款项属于三原告与被告共同的债务。合伙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合同的约定办理,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债务为105000元,无法确定各方的实缴出资比例,故三原告与被告应平均分担合伙债务,被告王晓贺应当承担26250元(105000元÷4人),三原告已代王晓贺履行合伙债务,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故王晓贺应向三原告支付其应当承担的合伙债务26250元。三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王晓贺应承担全部合伙债务,故本院对三原告要求王晓贺承担全部合伙债务的主张不予支持。判决:一、被告王晓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三原告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支付合伙债务26250元;二、驳回三原告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七条规定,合伙合同是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三上诉人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与被上诉人王晓贺签订了魏县万**情缘婚介中心股东协议书,双方达成合伙协议,注册登记魏县情缘婚介中心。后三上诉人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与被上诉人王晓贺签订协议书,内容为“乙方在2019.8.20日带回隆六上村曹江锋台头乔小庄村王红杰两人去越南相亲,在2019.10.15号回国,相亲结婚成功,在两年内两人有任何问题,由乙方承担此协议受法律责任双方签字生效乙方在2019.10.27日离职公司注2020年10月1号退王晓贺股金陆仟伍佰元(6500元)”。此协议应视为被上诉人王晓贺退伙后对合伙事务的约定。该协议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双方当事人应按该协议履行。因曹江峰婚姻出现问题,三上诉人向曹江峰退还105000元婚姻介绍服务费,按照协议约定,该笔款项应由被上诉人王晓贺承担。协议中同时约定三上诉人退王晓贺股金6500元,两项费用相抵,被上诉人王晓贺应退还三上诉人合伙款98500元。综上所述,李风臣、李俊海、刘民永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三原告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变更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2021)冀0434民初60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王晓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支付合伙款98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24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768元,共计4168元。由上诉人王晓贺负担3900元,三上诉人李风臣、刘民永、李俊海负担268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聂洪文审 判 员 谢 珂审 判 员 潘新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 鹏书 记 员 王 渴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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