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兵阳、马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23执135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623执1355号案件名称
王兵阳、马永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长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王兵阳;马永军;师有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23执1355号申请执行人王兵阳,男,1971年3月1日生,汉族,子长市马家砭镇XXXXX村民,现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被执行人马永军,男,1972年1月10日,汉族,住子长市瓦窑堡街道。被执行人师有泉,男,1967年9月2日生,汉族,子长市马家砭镇XXXXX村民,现住该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兵阳与被执行人马永军、师有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市人民法院(2021)陕0623民初8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3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马永军、师有泉偿还申请执行人王兵阳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10月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月利率1.5%计算;利息自2020年8月20日起算至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于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案件受理费675元及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马永军、师有泉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永军、师有泉在其他单位的收入。三、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马永军、师有泉等价于本案标的的财产。采取以上执行措施在被执行人应履行义务的范围内实施。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宋志刚审判员 张宏明审判员 常 颖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磊磊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海林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孙显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083民初1548号 下一篇 李风臣、刘民永等合伙协议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4民终44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