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陈仁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恢7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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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恢757号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陈仁贞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陈仁贞;张明莲;张平;洪升;洪运如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恢757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住所地:瓦房店市老虎屯镇大老虎屯村。法定代表人:王胜洲,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陈仁贞,男,196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明莲,女,1959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张**,女,197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洪升,男,1971年8月29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洪运如,女,1996年11月24日出生,满族,现住瓦房店市。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老虎屯支行与被执行人陈仁贞、张明莲、张**、洪升、洪运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8日作出的(2019)辽0281民初36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仁贞、张明莲、张**、洪升、洪运茹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8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张**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号××号房屋,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8月14日至2023年8月13日,申请人申请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申请,启动对房屋的评估程序,因双方未缴纳评估费,导致评估程序无法进行。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经申请执行人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欣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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