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蒋苗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702民初8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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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02民初8213号案件名称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蒋苗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蒋苗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702民初8213号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淮河大道**商业楼。负责人:孙献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正严,男,1995年5月30日出生,汉族,系原告公司员工,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蒋苗苗,女,1989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诉被告蒋苗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驻马店分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姚 洁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周明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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