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727执恢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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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727执恢60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平武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727执恢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龙安镇报恩寺街190号。法定代表人:苏波。被执行人: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土城藏族乡毛香村毛香社79号。法定代表人:谭虹琦。被执行人: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蔡锷北路389号富雅花园第2栋603房。法定代表人:张光宗。被执行人: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平武县土城藏族乡毛香村毛香社79号。法定代表人:李志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平武县慧川电力有限公司、湖南天雄实业有限公司、四川省绵阳天雄锰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川民初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履行义务,后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本案指定由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727执恢60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 锐审判员 王为民审判员 李显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贾炳锐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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