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鲍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27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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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27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鲍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鲍杰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27号之二被执行人:鲍杰,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与鲍杰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鲍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鲍杰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鲍杰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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