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27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27号之二案件名称
鲍杰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鲍杰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27号之二被执行人:鲍杰,女,1966年7月15日生,汉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本院在执行与鲍杰罚金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鲍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鲍杰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鲍杰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鲍杰在抚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62×××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7000.00元至本院案件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 军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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