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有平、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7执188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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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7执188号之二案件名称
刘有平、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坪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有平;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7执188号之二移送执行人:镇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刘有平,男,生于1970年11月14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住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镇坪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陕0927刑初4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刘有平交纳罚金30000.00元。2021年7月27日,查得被执行人刘有平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有存款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账户内的存款1800.00元。现本院决定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刘有平在湖南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内的存款1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刘有平在某某省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CNY1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永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宇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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