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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728执2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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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249号
  • 案件名称

    齐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齐某某
  • 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728执249号被执行人:齐某某,男。被执行人齐某某罚金一案,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9日作出的(2017)陕0728刑初59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文判令:“一、被告人齐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由于被执行人齐某某未如期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罚金缴纳义务,镇巴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要求强制被执行人齐某某履行罚金人民币100000元缴纳义务,现已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对其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既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其行为已构成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于2021年6月29日依法将其纳入失信名单并予以限消,因被执行人齐某某已年满七十周岁,故未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经查,被执行人齐某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6217987900011193663的账户上有存款11561.98元、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6080801109000372086的账户上有存款1741.72元、在陕西镇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706080101109014444628的账户上有存款583.79元、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的账户上有存款2205.15元,上述金融机构四笔存款余额合计16092.64元,本院已依法予以冻结并于2021年9月12日予以扣划。另被执行人齐某某名下无房产、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本次执行过程中,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被执行人罚金100000元,执行到位标的16092.64元,未到位标的83907.36元。综上,经本院进行财产查控,被执行人齐某某名下除已执行到位的标的外,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暂不具备缴清罚金的履行能力,可待其具备履行能力时,随时追缴。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三条、第五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249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齐某某具备履行能力时,再恢复执行,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璞审判员 周秦汉审判员 王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瑞峰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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