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邓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2执恢4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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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682执恢442号案件名称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邓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凤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凤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邓科;刘旭东;张宏武;张峰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凤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2执恢442号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被执行人:邓科,男,196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凤城市凤凰城区。被执行人:刘旭东,男,197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凤凰城区。被执行人:张宏武,男,1977年4月30日出生,满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区。被执行人:张峰,男,197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凤城市凤凰城区。关于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与邓科、张宏武、张峰、刘旭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凤城市人民法院(2009)凤民三初字第0482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邓科、张宏武、张峰、刘旭东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于2021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股权、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股权、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扣划邓科存款31670元,每月扣划张宏武工资500元,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了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员 袁尔慷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杨更波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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