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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与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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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678号
  • 案件名称

    高某与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春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高某;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78号原告:高某,女,199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家园小区B9-11栋109、110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雨轩,经理。        被告: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卓扬中华城第1栋2单元2603号房。        经营者:庞淑娟。        原告高某与被告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高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钟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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