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与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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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03民初5678号案件名称
高某与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高某;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03民初5678号原告:高某,女,1999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被告: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基隆家园小区B9-11栋109、110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雨轩,经理。 被告: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卓扬中华城第1栋2单元2603号房。 经营者:庞淑娟。 原告高某与被告长春市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宽城区某文化信息咨询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高某于2021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高某负担。 审判员 王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钟元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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