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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现落、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皖1602执异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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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602执异94号
  • 案件名称

    葛现落、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亳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葛现落;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孙继峰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602执异94号案外人:孙继峰,男,197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申请执行人:葛现落,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委托代理人:葛丽丽,系委托人之妹。被执行人: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经开区建安路与杜仲路交叉口翰林华府小区2号楼4号楼2#楼-11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600571793032P。法定代表人:施新兵,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葛现落与被执行人亳州市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孙继峰对本院执行被执行人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处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涉案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查明,因被执行人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皖1602财保274号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亳州市谯城区处,2019年10月17日续查封。另查明,案外人孙继峰于2017年1月25日与被执行人亳州市元一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上述涉案商品房买卖合同。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要求交付执行;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结合本案,案外人购买案涉房屋系在本院查封之后购买的,案外人的异议主张不符合上述四个要件,涉案房产不能排除执行,异议理由依法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案外人孙继峰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 判 长  范心正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人民陪审员  李 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 栋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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