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皓、陈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308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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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087号案件名称
杨皓、陈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杨皓;陈欢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3087号申请执行人:杨皓,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陈欢,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杨皓与陈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退还彩礼6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2、支付诉讼中垫付的诉讼费13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皓与被执行人陈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欢从2021年11月开始每月至少履行4000元,并在2022年5月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杨宏均审 判 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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