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杨皓、陈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1521执308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1521执3087号
  • 案件名称

    杨皓、陈欢婚姻家庭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杨皓;陈欢
  • 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1521执3087号申请执行人:杨皓,男,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宜宾市叙州区。被执行人:陈欢,女,1992年10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杨皓与陈欢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2021)川152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退还彩礼60000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2、支付诉讼中垫付的诉讼费130元。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杨皓与被执行人陈欢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陈欢从2021年11月开始每月至少履行4000元,并在2022年5月之前全部履行完毕。因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1521民初157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的,可申请恢复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春琼审 判 员 杨宏均审 判 员 王根琼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法官助理 罗 洪书 记 员 龙正南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