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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831执恢11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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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31执恢110号之一
  • 案件名称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子洲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汪某;郭某某;姚某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831执恢1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子洲县大理路西段。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工。被执行人:汪某,男,198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蔡家坪。被执行人:郭某某,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马蹄沟镇。被执行人:姚某,男,1991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子洲县双湖峪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汪某、郭某某、姚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陕0831民初3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凤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1、被执行人汪某、郭某某、姚某向申请执行人陕西子洲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384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9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7月1日止,以月利率9.9‰计;逾期月利率以14.85‰计,利息自2019年7月2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1、2021年3月18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起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工商、无对外投资登记信息。3、2021年4月23日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姚某的工资账户,2021年5月19日依法扣划其工资账户存款63681.63元以及其它银行存款890.71元合计64572.34元给申请执行人兑现完毕。4、2021年3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汪某、郭某某、姚某发布了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姚某工资账户冻结期限届满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综上所述,因被执行人汪某、郭某某、姚某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孝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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