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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13民初99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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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213民初9901号
  • 案件名称

    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13民初9901号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中南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61365052)法定代表人:须龙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沁瓴,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海艳,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翔殷路128号11号楼B座102-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0762205344K)法定代表人:徐超。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价值110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上海海阳互联网养老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无锡市北塘城市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袁 坚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佳薇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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